新法速递!《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订)

新法速递!《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订)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十六条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七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八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  (三)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引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的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对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对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理。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综合考虑居民数量、产生垃圾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改造生活垃圾转运站,适应垃圾分类功能需求。  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七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厨余垃圾处理水平。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不同类型的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城镇居住地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居住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改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扶持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等。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四十七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信息。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障和技能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参与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  (二)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经费或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2022-03-17
精益求精 严谨科学—————我们的实验室

精益求精 严谨科学—————我们的实验室

我们的资深化验员,每天都需要进行各类的化验及实验,对每个样品都精益求精 严谨科学。

我们的资深化验员,每天都需要进行各类的化验及实验,对每个样品都精益求精 严谨科学。

2022-03-17
浅谈【餐厨垃圾的危害】

浅谈【餐厨垃圾的危害】

由于餐厨垃圾的水分含量高达90%左右,热值(湿基)2100-3000kJ/kg 左右,和其他垃圾一起焚烧,不但不能满足垃圾焚烧发电的热值要求(5000kJ/kg左右),反而会使焚烧炉燃烧不充分而产生二噁英等物质;

由于餐厨垃圾的水分含量高达90%左右,热值(湿基)2100-3000kJ/kg左右,和其他垃圾一起焚烧,不但不能满足垃圾焚烧发电的热值要求(5000kJ/kg左右),反而会使焚烧炉燃烧不充分而产生二噁英等物质;若进行填埋处理则会造成地下水的严重污染,给子孙后代留下隐患。特别是餐厨垃圾多被养殖户收集,作为养殖饲料直接使用,垃圾未经处理进入人类食物链,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地沟油也被非法收集重新炼制廉价食用油,在市场上再次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分钟前还是佳肴,一分钟后成了垃圾。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是很大的,因其有机物质的含量很高,水分的含量也高。在日常的生活中,餐厨垃圾是很常见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饮食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餐厨垃圾的处理也是很重要的环节。根据这个情况,探讨餐厨垃圾的危害和处理的方式,从而减少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能够实施的策略。餐厨垃圾对环境有很大的污染,吃剩后不要的食品会在一段时间后变质和腐坏,产生的气味是很难闻的,对环境来说是会污染空气质量,若处理过程中,因没有操作正确,导致遗漏在土地上,会对土壤和水直接造成环境污染。餐厨垃圾如果长时间不食用,又不正确存放的话,会导致变质甚至是过期的情况,从而很容易产生病菌,招来蚊虫,这样会使病菌开始传播,不利于环境的生存。因此,餐厨垃圾在处理中需要受到重视。有些不法商人将餐厨垃圾进行回收,再将能利用的资源进行提炼,重新循环销售给人们,这样的食品是不合格不合法的,含有很大成分的有害物质,会让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更严重的情况会直接导致癌病的产生。不管是什么餐厨垃圾都要严查,禁止被违法的回收利用。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运输,容易导致滴、洒、漏、冒等环境二次污染。

2022-03-17
智慧展厅“环保岛”落成!

智慧展厅“环保岛”落成!

2021年2月第一天,继往开来,不断创新!我司智慧展厅————“环保岛”落成!

2021年2月第一天,继往开来,不断创新!我司智慧展厅————“环保岛”落成!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打造智慧环卫一体化,同时承担着科普宣教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体现企业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智慧展厅,从前端垃圾分类智能设备到末端分类处理,再到资源再生利用,一体化呈现。展厅分为智能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处理、城乡污水净化、研发实验室、设备展示区等多个区域,不仅视觉上极具设计美感,还运用了现代各种多媒体技术手段,直观的感受到整体的运作原理及处理流程。利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打造高科技互联网+展厅,也体现了环保教育科技研发领域内的创造实力。★徽能新邦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主要分为三步走: ◆第一个三年规划期(2019-2021 年):餐厨、环保驿站及污水软硬件技术开发◆第一个三年规划期(2022-2024 年):服务珠三角城市、生物柴油、自动分拣◆第一个三年规划期(2024-2026 年):服务全国 BOT,资本市场、生态农业

2022-03-17
何为固体废物?

何为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按照城市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以下四类:★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有五类:一是感染性废物;二是病理性废物;三是损伤性废物;四是药物性废物;五是化学性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2022-03-17
餐厨垃圾处理--【餐厨垃圾来源及特点】

餐厨垃圾处理--【餐厨垃圾来源及特点】

餐厨垃圾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废物,极易腐烂变质,散发恶臭,传播细菌和病毒。餐厨垃圾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从化学组成上,有淀粉、纤维素、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

餐厨垃圾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废物,极易腐烂变质,散发恶臭,传播细菌和病毒。餐厨垃圾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从化学组成上,有淀粉、纤维素、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餐厨垃圾是食物垃圾中最主要的一种,包括家庭、学校、食堂及餐饮行业等产生的食物加工下脚料和食用残余。其成分复杂,主要是油、水、果皮、蔬菜、米面、鱼、肉、骨头以及废餐具、塑料、纸巾等多种物质的混合物。我国餐厨垃圾数量十分巨大,并呈快速上升趋势。餐厨垃圾具有显著的危害和资源的二重性,其特点可归纳为:1、含水率高、可达80% - 95%。2、盐分含量高、部分地区含辣椒、醋酸高。3、有机物含量高、蛋白质、纤维素、淀粉、脂肪等。4、富含氮、磷、钾、钙及各种微量元素。5、存在有病原菌、病原微生物。6、易腐烂、变质、发臭、滋生蚊蝇。将餐厨垃圾中可利用的资源全部回收与转化,回收废弃油脂、产出生物有机肥料基质,使餐厨垃圾实现“三化”的处理效果(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目前循环经济模式下餐厨垃圾资源循环利用的最佳模式。也是城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重要手段。因此,实施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对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针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程度较低的问题,住建部、环保部、农业部提出建议:▲鼓励企业、社会参与餐厨垃圾管理体系设计,因地制宜地推动餐厨垃圾管理政策出台并落地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餐厨垃圾成分不同,适合的处理方式也各有差异。不同省市各政府部门协同情况、管理现状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管理政策的情况下,建议鼓励各地政府在收运、收费、处理、奖惩等方面出台系统政策,明确各部门权责,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另外,餐厨垃圾处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行业痛点、制度盲区往往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因此,建议鼓励相关企业、第三方研究机构、其他社会主体单位等为政策制定献言献策,共同为产业发展建立良好政策基础。▲尽快确立餐厨垃圾奖励性收费机制,与垃圾分类工作联动提高合法收运率从目前制定的收费机制看,全国各地的收费标准不一,但整体来看制定标准的城市较少,大部分城市餐厨垃圾收费纳入当地生活垃圾收费体系,标准含糊。在极少数单独收费的城市中,收费政策有效落地也成为难点。在当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费机制设立之际,建议两项工作联动开展,通过差别化收费标准强制餐厨垃圾分类并付费进行收运处理。通过生活垃圾付费制度的完善,协同推进餐厨垃圾收费体系的建立,配合监管和惩罚机制,杜绝“偷倒”现象发生,提供合法收运率。▲ 建议细化有机质产品还田标准,在保障农产品安全前提下推动产物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好氧发酵等形式,将餐厨垃圾中的有机质制作成土壤改良剂或有机肥基,在试验田或阳光房检测试验其理化特性标准,然后还田服务于果菜茶农业。

2022-03-17
餐厨垃圾处理--【相关法规条例】

餐厨垃圾处理--【相关法规条例】

近年来,餐厨垃圾试点城市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已有100个试点城市。在探索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与回收再利用体系上,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强化各项专门性的规定。

近年来,餐厨垃圾试点城市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已有100个试点城市。在探索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与回收再利用体系上,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强化各项专门性的规定。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来源,餐厨垃圾的治理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卫生都产生着影响,中山市徽能新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结了10余年间国家关于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相关政策以及一些城市关于餐厨垃圾的典型处理模式,了解管理政策上的变化和重点。从2010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数十条相关政策,不断提升餐厨垃圾管理的标准,而包括餐厨垃圾在内的固体垃圾收费制度也成为规范城市餐厨垃圾收处体系的重要手段。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农业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监督地沟油的排放处理过程,确立了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为第一批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2010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11年4月,国办转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餐厨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为原则,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2013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中指出要“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提高资源产出率。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了《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到“十三五”末,力争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3.44万吨/日,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作业的意见》,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运用试点经验,推进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运用企业。201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标准(修订稿)》,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理制度,将餐局废弃物分类放置,日产日清。2018年1月,《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加强和提高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引导居民进行正确的厨余垃圾分类投放。2018年7月,《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固体废物收费制度,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2019年4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加快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易腐垃圾处理问题,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2020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2021年1月,《广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2019年以来,各地垃圾强制分类的步伐逐渐加速,但单一的餐厨垃圾分类政策法规并不多。上海、北京、广东、福建纷纷出台了针对餐厨垃圾管理各项规定,在餐厨垃圾垃圾减量、统一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监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要求,与其他垃圾相比,餐厨垃圾收运的标准更高,收运检查更严格,例如北京市6月份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发布了《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对“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进一步予以明确。

2022-03-17
热烈欢迎澳门国际绿色环保产业联盟莅临我司指导交流

热烈欢迎澳门国际绿色环保产业联盟莅临我司指导交流

3月2日“澳门国际绿色环保产业联盟”一行贵宾,莅临我司指导交流,寻求合作,沈赵兵总经理亲自接待。 然后贵宾一行,参观我司的智慧展厅“环保岛”,沈总对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解说。

3月2日“澳门国际绿色环保产业联盟”一行贵宾,莅临我司指导交流,寻求合作,沈赵兵总经理亲自接待。席间交流了关于现时垃圾分类的现状及处理方式等,沈总介绍了我司智慧垃圾分类系统及箱体的的研发及运营情况,还有餐厨垃圾先进一体处理仓的介绍、一站式污水净化处理车项目的运营等,贵宾们对我司先进的运营理念认同及高度赞扬。然后贵宾一行,参观我司的智慧展厅“环保岛”,沈总对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解说。

2022-03-17
热烈欢迎贵港一行嘉宾到我司参观交流

热烈欢迎贵港一行嘉宾到我司参观交流

今天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特别的日子里,“贵港市新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行四位贵宾的到来我司洽谈业务及交流沟通。

今天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特别的日子里,“贵港市新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行四位贵宾的到来我司洽谈业务及交流沟通。沈总亲自接待,介绍了我司智慧垃圾分类系统及箱体的的研发及运营情况,还有餐厨垃圾先进一体处理仓的介绍、一站式污水净化处理车项目的运营等。贵宾们对我司餐厨垃圾的处理设备高度关注!对我司智能垃圾分类系统及箱体的运营非常感兴趣。然后贵宾一行,参观我司的智慧展厅“环保岛”,沈总对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解说。

2022-03-17
《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布

《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布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任务指出,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任务指出,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提升污水管网收集能力,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重点城市群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断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加强背街小巷等环境卫生死角整治。控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4月8日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重要部署,现提出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增强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建设与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一)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各类城市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坚持存量优先原则,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城市要整体谋划、周密设计,统筹做好放开放宽落户、人才引进和房地产调控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内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二)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鼓励在人口集中流入城市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供给,优化事业编制调配、增加教师编制数量。支持有条件地区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简化社保转移接续程序。完成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负责)(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技能素质。高质量推进补贴性培训,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确定的5000万人次目标。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深化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加大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力度。结合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开展针对性创业技能培训。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招生规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负责)(四)健全配套政策体系。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支持探索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发布县及县以上城镇常住人口数据,研究建立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数据统计发布机制,结合大数据技术推进常态化统计发布。(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等负责)三、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增强城市群人口经济承载能力,形成都市圈引领城市群、城市群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动力系统。(五)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扎实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研究编制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等跨省区城市群实施方案,有序引导省内城市群发展。健全城市群多层次协调机制和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提高一体化发展水平。(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六)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支持福州、成都、西安等都市圈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支持其他有条件中心城市在省级政府指导下牵头编制都市圈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科学有序发展市域(郊)铁路,打通城际“断头路”。推进生态环境共防共治,构建城市间绿色隔离和生态廊道。建立都市圈常态化协商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突发事件联动响应机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七)建设轨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加快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城市群城际铁路,支持其他有条件城市群合理规划建设城际轨道交通。优化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建设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和衔接高效的综合货运枢纽,促进各类交通方式无缝接驳、便捷换乘。推广交通“一卡通”、二维码“一码畅行”。(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统筹城市布局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生态健康安全需要,促进城市合理分工、协调联动,优化城镇规模结构。(八)促进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推动开发建设方式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医疗和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降低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提升市政交通、生态环保和社区等治理能力,有效破解“大城市病”。在中心城区周边科学发展郊区卫星城,促进多中心、组团式发展,实现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系统评估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等负责)(九)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加快补齐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短板弱项。加强项目谋划设计,分类设计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有序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协调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承担相关建设任务,吸引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资金积极投入,利用现有国外优惠贷款渠道予以投入。发挥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带动作用,支持在有条件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公共设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十)强化边境地区城镇功能。全面增强边境城镇承载人口、连接城乡、支撑国防的能力。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试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引产聚人能力。建设沿边抵边公路,发展一批抵边新村和新生抵边城镇,引导边民向沿边抵边公路、边民互市贸易点、抵边聚居点等适度集中。(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十一)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全面落实落地。统一实行清单管理,以各省份为单元全面建立特色小镇清单,开展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制发特色小镇发展导则,引导树立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导向,强化正面引导和分类指导。统筹典型引路和负面警示,推广新一轮特色小镇建设典型经验,加强监督监管、整改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五、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顺应城市发展新理念新趋势,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推进城市现代化试点示范,使城市成为人民高品质生活的空间。(十二)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合理调控租金水平。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十三)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推进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重点领域终端系统。建设“城市数据大脑”等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推动数据整合共享,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推行城市运行“一网通管”,拓展丰富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负责)(十四)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提升污水管网收集能力,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重点城市群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断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加强背街小巷等环境卫生死角整治。控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十五)增强城市发展韧性。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改善疾控基础条件,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和必要设备配置,补齐县城公共卫生防控救治短板。提高平疫结合能力,确保改建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具备短期内改造为方舱医院的条件。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河道、堤防、水库等防洪设施,重点治理严重易涝积水区段。健全重要应急物资收储调配机制、基本生活用品保障机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等负责)(十六)优化城市交通服务体系。深入建设公交都市,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完善定制公交、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完善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侧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体系,健全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开展创新筹资方式支持停车场建设试点。(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十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新开工改造5.3万个,有条件的可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在城市群、都市圈和大城市等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探索老旧厂区和大型老旧街区改造。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树立全生命期管理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方式,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全面推行增量投放与存量盘活利用相挂钩。适当扩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有序增加蓝绿生态空间。探索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分层开发、立体开发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等模式。稳慎把握省会城市管辖范围和市辖区规模调整。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严格限制建设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禁建设“丑陋建筑”。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等负责)(十九)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优化街道社区设置和管辖范围。建设现代社区,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对接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地企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支持老旧小区引入市场化物业服务或推行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七、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为突破口,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举措落实落地。(二十)促进人才入乡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制定人才加入乡村制度细则,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有相关权益,探索以投资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吸收人才入乡。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探索其在涉农企业技术入股、兼职兼薪机制。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工商资本入乡发展,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发展改革委、中央统战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负责)(二十一)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出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推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健全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负责)(二十二)推动公共设施向乡村延伸。统筹规划水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进公路客运站改建迁建和功能提升。支持城郊承接城市专业市场和物流基地疏解,在县乡村合理布局冷链物流设施、配送投递设施和农贸市场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入乡通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推进医师多机构执业,积极发展医疗联合体。依托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等开展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商务部等负责)八、组织实施(二十三)压实地方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调度和任务分解,加大资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市县级政府要切实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二十四)强化部际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调动本系统力量扎实推进。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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